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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炎热,露天作业人员中暑算“职业病”吗?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了此类案件。
法院查明,2021年4月,乌鲁木齐市某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当月,建筑公司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工程竣工为止。施工过程中,程某突然晕倒,神智不清。他立即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被驳回后,其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费80万元、医疗保险费18万元。
法庭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程某的死亡原因为中暑,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范围,保险公司不应给付保险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客观事件直接造成的人身伤害,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意外损坏。程入院后立即被诊断为中暑,属突发事件。中暑是由外界环境热引起的,并不是患者本身的疾病。因此,中暑符合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事故的要求。
据此,法院判决程某死亡后,保险公司应负责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条款发生争议的,合同的内容,应当按照共同理解进行解释。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程某因中暑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将中暑死亡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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