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管理措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admin   2025-07-12 02:40   30 人阅读  0 条评论

本篇给大家分享拒不配合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管理措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和一些关于因疫情无法挪车导致违章的话题,希望大家都能喜欢。

疫情是命令,防控是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护,积极配合防控工作,落实防控措施,理性看待疫情防控,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遏制疫情蔓延,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工作。有助于控制结果。那么,拒绝配合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对此,本报编辑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疗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兆基。

“疫情防控期间,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公民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自己的行为,也要树立牢固的法治意识,自觉做到尊重法、学法、守法、用法。”邱兆基说道。

邱兆基向小编讲述了2020年2月2日发生在湖北省崇阳县的一个案例当天17时00分左右,叶某开车带着叔叔和弟弟经过崇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金塘处。在镇汉泉村疫情检测点,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测量体温。但叶某等人拒绝接受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封锁检测点,后被劝说移走车辆。工作人员随后报了警。当日18时00分左右,崇阳县公安局金堂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某、辅警蒋某某等人到叶某家中传唤调查。叶不服,用拳头殴打张、江等人。其亲属还撕扯、推搡民警,阻止其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受害人张某、江某伤势较轻。

”崇阳县公安局金堂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某、辅警蒋某某等人到叶某家中传唤调查。张某某、蒋某某正在执行公务。叶某某拒不接受传唤和调查,用拳头殴打张某、江某等人,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邱兆基解释道。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监视,或者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落实疫情防控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对采取隔离、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本案最终结果是,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他们执行公务,造成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严惩。叶承认了,也承认了。综合犯罪情节,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叶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在此,邱兆基再次提醒公众,疫情期间,大家的每一次理解与配合,都是对战胜疫情最大的支持。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疫情面前,理解疫情、配合疫情,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此关键时刻,任何出于一己私利扰乱防疫工作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杨静编辑

本篇文章解完毕了关于拒不配合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管理措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的话题,和一些因疫情无法挪车导致违章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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